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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強制執行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4531號令修正公布第2、3條條文
  • 第 2 條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 第 3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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