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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公證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111號令修正公布第22條條文
  • 第 22 條
    法院之公證人,應就具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之 一者遴任之。 公證人有二人以上者,以一人為主任公證人,處理並監督公證處之行政事 務。 法院之公證人,得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或具有第一項資格之司法事務 官兼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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