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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43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43年7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77條條文
  •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後,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由監獄長官 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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