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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58年12月2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35條條文
  • 第 235 條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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