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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24750號令修正公布第340、343條條文
  • 第 340 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 以下罰金。
  •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七條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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