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23 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第 352 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60 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61 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第 362 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 第 363 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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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6220號令修正公布第323、352條條文;並增訂第358~363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三十六章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