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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185-3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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