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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28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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