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21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122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 第 131 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143 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