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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56391號令增訂公布第141-1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五章之一章名
  • 第 141-1 條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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