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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政風類
貪污治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701號令修正公布第2、8、20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第 2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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