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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警政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2193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6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30001658號公告調整及增減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3年1月9日生效 中華民國93年4月2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3001513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3年4月21日生效 中華民國93年7月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30030308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3年7月7日生效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40080295-A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4年1月14日生效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40026958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4年6月28日生效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40052636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品項;並自94年12月9日生效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5003489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品項;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60018693號公告修正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6年5月11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60056026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6年12月21日生效
  • 第 1 條
    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 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 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 另以法律定之。 附表一 第一級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 、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1 乙醯托啡因(Acetorphine) 2 古柯鹼(Cocaine) 3 二氫去氧嗎啡(Desomorphine) 4 二氫愛托啡因(Dihydroetorphine) 5 愛托啡因(Etorphine) 6 海洛因(Heroin) 7 酚派丙酮(Ketobemidone) 8 鴉片(阿片)(Opium) 9 嗎啡(Morphine) 附表二 第二級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 、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1 乙醯–阿法–甲基吩坦尼(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2 乙醯二氫可待因(Acetyldihydrocodeine) 3 乙醯美沙多(Acetylmethadol) 4 阿法–甲基吩坦尼(Alpha–Methylfentanyl) 5 阿法美沙多(Alphamethadol) 6 阿法–甲基硫吩坦尼(Alpha–Methylthiofentanyl) 7 阿法普魯汀(Alphaprodine) 8 阿華吩坦尼(Alfentanyl) 9 丙烯普魯汀(Allylprodine) 10 阿法乙醯美沙多(Alphacetylmethadol) 11 阿法美普魯汀(Alphameprodine) 12 安非他命(Amphetamine) 13 安尼勒立汀(Anileridine) 14 苯才西汀(Benzethidine) 15 基嗎啡(Benzylmorphine) 16 貝他乙醯美沙多(Betacetylmethadol) 17 貝他–羥基吩坦尼(Beta–Hydroxyfentanyl) 18 貝他–羥基–3 –甲基吩坦尼(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 19 貝他美普魯汀(Betameprodine) 20 貝他美沙多(Betamethadol) 21 貝他普魯汀(Betaprodine) 22 培集屈密特(Bezitramide) 23 4 –溴–2,5 –二甲氧基安非他命(Brolamfetamine、4–Bromo–2, 5–dimethoxyamphetamine、DOB) 24 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 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 製品】【Does not include the mature stems of entire cannabis plants and their products(except resins)and products of t- he seeds of entire cannabis plans that are not capable of g- ermination.】 25 大麻脂(Cannabis resin) 26 大麻浸膏(Cannabis extracts) 27 大麻酊(Cannabis tinctures) 28 卡吩坦尼(Carfentanyl) 29 卡西酮(Cathinone) 30 克羅尼他淨(Clonitazene) 31 古柯(Coca) 32 古柯葉(Coca leaves) 33 可待因(Codeine) 及其製劑含量每 100 毫升(或 100 公克)5. 0 公克以上【Codeine and its preparations with a content more than 5.0 grams of codeine per 100 milliliters(or 100 grams) 】 34 甲基溴可待因(Codeine methylbromide) 35 N —氧化可待因(Codeine—N—oxide) 36 可多克淨(Codoxime) 37 罌粟草膏(Poppy straw concentrate) 38 賽普諾啡(Cyprenorphine) 39 右旋安非他命(Dexamphetamine) 40 右旋嗎拉密特(Dextromoramide) 41 右旋普帕西芬(Dextropropoxyphene) 42 狄安普魯密特(Diampromide) 43 二乙胺二 吩丁烯(Diethylthiambutene) 44 二乙基色胺(Diethyltryptamine、DET) 45 狄芬諾新(Difenoxin) 46 二氫可待因(Dihydrocodeine)及其製劑含量每 100 毫升(或 100 公克)5.0 公克以上【Dihydrocodeine and its preparation with a content more than 5.0 grams of dihydrocodeine per 100 mil- liliters(or 100 grams)】 47 二氫嗎啡(Dihydromorphine) 48 狄門諾沙多(Dimenoxadol) 49 狄美菲坦諾(Dimepheptanol) 50 二甲胺二 吩丁烯(Dimethylthiambutene) 51 二甲基色胺(Dimethyltryptamine、DMT) 52 嗎福 二苯丁酸乙酯(Dioxaphetylbutyrate) 53 狄芬諾西萊(Diphenoxylate) 54 狄匹潘濃(Dipipanone) 55 2,5 –二甲氧基安非他命(2,5 –Dimethoxyamphetamine、DMA) 56 3 –(1,2 –二甲基庚基)–1 –羥基–7,8,9,10–四氫–6,6,9 – 三甲基二苯喃【3–(1,2–dimethylheptyl)–7,8,9,10–tetrahy- dro–6,6,9–trimethyl–6H–ibenzo[b,d]pyran–1ol、DMHP】 57 2,5– 二甲氧基–4 –乙基安非他命(2,5–Dimethoxy–4–ethyla- mphe–tamine、DOET) 58 4 –甲基–2,5 –二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yl–2,5–dimethoxy- amphe–tamine、DOM、STP) 59 托蒂巴醇(Drotebanol) 60 愛哥寧(Ecgonine) 61 愛哥寧衍化物(Ecgonine Derivatives) 62 甲乙胺二吩丁烯(Ethylmethylthiambutene) 63 乙基嗎啡(Ethylmorphine) 64 乙環利定(Eticyclidine、N–Ethyl–1–phenylcyclohexylamine、 PCE) 65 愛托尼他淨(Etonitazene) 66 愛托失立汀(Etoxeridine) 67 吩坦尼(Fentanyl) 68 芬乃他林(Fenetylline) 69 佛萊西汀(Furethidine) 70 羥二氫嗎啡(Hydromorphinol) 71 二氫可待因酮(Hydrocodone) 72 二氫嗎啡酮(Hydromorphone) 73 羥基配西汀(Hydroxypethidine) 74 伊玻蓋因(Ibogaine) 75 異美沙冬(Isomethadone) 76 左旋安非他命(Levamphetamine) 77 左旋甲基嗎汎(Levomethorphan) 78 左旋嗎拉密特(Levomoramide) 79 左旋嗎汎(Levorphanol) 80 左旋吩納西嗎汎(Levophenacylmorphan) 81 麥角二乙胺(LSD、Lysergide、Lysergic acid diethylamide) 82 3,4 –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amphetamine、M- DA) 83 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 tamine、MDMA) 84 甲氯 酮(Mecloqualone) 85 三甲氧苯乙胺(Mescaline) 86 美他唑新(Metazocine) 87 美沙冬(Methadone) 88 美沙冬中間物(Methadone—intermediate) 89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S)–N,alpha–dime– thylphenethylamine) 90 消旋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racemate、N,alpha–dime–t hylphenethylamine) 91 甲 酮(Methaqualone) 92 4 –甲基阿米雷司(4–Methylaminorex、(±)–cis–2–amino– 4 –methyl–5–phenyl–2–oxazoline) 93 甲基去氧嗎啡(Methyldesorphine) 94 甲基二氫嗎啡(Methyldihydromorphine) 95 3—甲基吩坦尼(3—Methylfentanyl) 96 3 –甲基硫吩坦尼(3 –Methylthiofentanyl) 97 美托邦(Metopon、6 –methyldihydromorphinone) 98 5 –甲氧基–3,4 –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5–Methoxy–3,4–meth- ylened–ioxyamphetamine、MMDA) 99 嗎拉密特中間物(Moramide intermediate) 100 甲基溴嗎啡(Morphine methylbromide) 101 甲基磺胺嗎啡(Morphine methylsulfonate) 102 N –氧化嗎啡(Morphine–N–oxide) 103 1 –甲基–4 –苯基–4 –丙酸氧啶(1–Methyl–4–phenyl–4– propion–oxypiperidine、MPPP) 104 密羅啡因(Myrophine) 105 那密濃(Nabilone) 106 N-乙基安非他命(N-Ethylamphetamine、Etilamfetamine)【不包 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 、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107 3,4 –亞甲基雙氧–N –乙基安非他命(N–ethyl–MDA、3,4–Met- hylen–edioxy–N–ethylamphetamine、MDE、MDEA) 108 N –乙基–3 –啶二苯基乙醇酸(N–Ethyl–3–piperidyl benzil- ate) 109 N –羥基–3,4 –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N–Hydroxy–3,4–methyl- enedio–xyamphetamine、N–hydroxy–MDA) 110 N –甲基–3 –啶二苯基乙醇酸(N–Methyl–3–piperidyl benzi- late) 111 菸醯二氫可待因(Nicodicodeine) 112 菸醯可待因(Nicocodeine) 113 菸醯嗎啡(Nicomorphine) 114 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 115 原乙醯美沙多(Noracymethadol) 116 原可待因(Norcodeine) 117 左旋原嗎汎(Norlevorphanol) 118 原美沙冬(Normethadone) 119 原嗎啡(Normorphine) 120 原匹潘濃(Norpipanone) 121 罌粟(Opium poppy) 122 羥二氫可待因酮(羥可酮)(Oxycodone) 123 羥二氫嗎啡酮(Oxymorphone) 124 對–氟吩坦尼(Para–Fluorofentanyl) 125 六氫大麻(Parahexyl) 126 苯環利定(Phencyclidine、PCP) 127 潘他唑新(Pentazocine) 128 1 –(2 –苯乙基)–4 –苯基–4 –醋酸啶酯【1–(2–Phenyle- thyl)–4 –phenyl–4 –acetoxypiperidine、PEPAP】 129 配西汀(Pethidine、Meperidine、Demerol) 130 配西汀中間物–A (Pethidine intermediate–A、Meperidine int- er–mediate–A、4–cyano–1–methyl–4–phenylpiperidine) 131 配西汀中間物–B (Pethidine intermediate–B、Meperidine int- er–mediate–B、4–phenylpiperidine–4–carboxylic acid eth- yl ester) 132 配西汀中間物–C (Pethidine intermediate–C、Meperidine int- er–mediate–C、1–methyl–4–phenylpiperidine–4–carboxyl- ic acid) 133 配有特(Peyote) 134 芬那多松(Phenadoxone) 135 吩喃普魯密特(Phenampromide) 136 吩那唑新(Phenazocine) 137 吩諾嗎汎(Phenomorphan) 138 吩諾配立汀(Phenoperidine) 139 福可汀(Pholcodine) 140 匹立屈密特(Piritramide) 141 4–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PMA) 142 罌粟草(Poppy straw) 143 普魯亥他淨(Proheptazine) 144 普魯配立汀(Properidine) 145 普魯匹蘭(Propiram) 146 裸頭草辛(Psilocine) 147 西洛西賓(Psilocybine) 148 消旋甲基嗎汎(Racemethorphan) 149 消旋嗎拉密特(Racemoramide) 150 消旋嗎汎(Racemorphan) 151 1–(1–苯環己基)咯烷【Rolicyclidine、1–(1–Phenylcycloh- exyl)pyrrolidine、 PCPY、PHP】 152 蘇吩坦尼(Sufentanil) 153 替諾環定【Tenocyclidine、1–[1–(2–Thienyl)cyclohexyl]pi- per– idine、TCP】 154 1 –﹝1–(2–吩)環己烷基﹞咯啶【1–[1–(2–Thienyl)cycl- ohe–xyl]pyrrolidine、TCPy】 155 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THCs) 【包括其異構物及立 體化學變體,如以大麻成熟莖及種子所製成之製品中含四氫大麻酚不 得超過 10ug/g(10ppm)】【Tetrahydrocannabinol including is- omers and stereoisomers,products made from mature cannabis stems and seeds may not contain more than 10 microgram/gram (10ppm)】 156 蒂巴康(Thebacon) 157 蒂巴因(Thebaine) 158 硫吩坦尼(Thiofentanyl) 159 痛立定(Tilidine) 160 3,4,5 –三甲氧基安非他命(3,4,5–Trimethoxy–amphetamine、T- MA) 161 屈美配立汀(Trimeperidine) 162 嗎啡立汀(Morpheridine) 163 匹密諾汀(Piminodine) 164 乙基色胺(Etryptamine) 165 左旋甲基安非他命(Levomethamphetamine) 166 甲基卡西酮(Methcathinone) 167 伽瑪羥基丁酸(Gamma Hydroxybutyric Acid、Gammahydroxybutyra- te、GHB) 168 阿米庚酸(Amineptine) 附表三 第三級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1 異戊巴比妥(Amobarbital) 2 伯替唑他(Brotizolam) 3 丁基原啡因(Buprenorphine) 4 布他比妥(Butalbital) 5 去甲假麻黃【Cathine、(+)–Norpseudoephedrine】 6 環巴比妥(Cyclobarbital) 7 格魯米特(Glutethimide) 8 派醋甲酯(Methylphenidate) 9 (刪除) 10 納洛芬(Nalorphine) 11 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 12 苯甲嗎 (Phenmetrazine) 13 西可巴比妥(Secobarbital) 14 (刪除) 15 三唑他(三唑倫)(Triazolam) 16 可待因(Codeine)製劑含量每 100 毫升(或 100 公克)1.0 公克 以上,未滿 5.0 公克【Codeine preparation with a content more than 1.0 gram and less than 5.0 grams of codeine per 100 mi- lliliters(or 100 grams)】 17 氟硝西洋(Flunitrazepam) 18 洁吡普洛(Zipeprol) 19 愷他命(Ketamine) 20 二氫可待因(Dihydrocodeine)製劑含量每 100 毫升(或 100 公 克)1.0 公克以上,未滿 5.0 公克【Dihydrocodeine preparation with a content more than 1.0 gram and less than 5.0 grams of dihydrocodeine per 100 milliliters(or 100 grams)】 21 4-溴-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4-Bromo-2,5-dimethoxyphenethyla mine、2C-B) 22 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ara-methoxymethamphetamine、PMMA) 23 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 附表四 第四級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1 二丙烯基巴比妥(Allobarbital) 2 阿普唑他(Alprazolam) 3 二乙胺苯丙酮(Amfepramone) 4 阿米雷斯(Aminorex) 5 巴比妥(Barbital) 6 甲苯異丙胺(Benzphetamine) 7 溴西泮(溴氮平)(Bromazepam) 8 丁巴比妥(Butobarbital) 9 卡嗎西泮(卡氮平)(Camazepam) 10 氯二氮平(Chlordiazepoxide) 11 氯巴占(甲酮氮平)(Clobazam) 12 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平)(Clonazepam) 13 氯拉 酸(氯氮平酸鹽)(Clorazepate) 14 氯 西泮(氯 氮平)(Clotiazepam) 15 氯噁唑他(氯 唑侖)(Cloxazolam) 16 可待因(Codeine) 內服液(含糖漿劑)含量每 100 毫升未滿 1.0 公克之醫師處方用藥【Physician prescribes Codeine oral liquid (including syrup)with codeine content less than 1.0 gram p er 100 milliliters】 17 地洛西泮(地洛氮平)(Delorazepam) 18 右旋普帕西芬複方製劑(Dextropropoxyphene Mix- ture Preparation) 19 安定(二氮平)(Diazepam) 20 舒樂安定(伊疊唑侖)(Estazolam) 21 乙氯維諾(乙氯烯醇)(Ethchlorvynol) 22 炔己蟻胺(環己炔胺)(Ethinamate) 23 氟氮平酸酯(Ethyl loflazepate) 24 (刪除) 25 芬坎法明(苯莰甲胺)(Fencamfamin) 26 芬普雷司(氰乙基安非他命)(Fenproporex) 27 氟地西泮(氟二氮平)(Fludiazepam) 28 氟安定(氟路洛)(Flurazepam) 29 哈拉西泮(三氟氮平)(Halazepam) 30 鹵噁唑他(鹵 唑侖)(Haloxazolam) 31 凱他唑他(酮 唑侖)(Ketazolam) 32 勒非他命(二甲二苯乙胺)(Lefetamine、1 –dimethylamino–1,2 –dipheny–lethane、SPA) 33 氯普唑他(氯 唑侖)(Loprazolam) 34 勞拉西泮(樂耐平)(Lorazepam) 35 氯甲西泮(甲基樂耐平)(Lormetazepam) 36 嗎 (咪唑 )(Mazindol) 37 美達西泮(美達氮平)(Medazepam) 38 美芬雷司(Mefenorex) 39 甲丙氨酯(美普巴邁)(Meprobamate) 40 美舒卡(Mesocarb) 41 甲基苯巴比妥(Methylphenobarbital、Mephobarbital) 42 甲乙 啶酮(甲乙 啶酮)(Methyprylon) 43 咪達唑他(咪氟唑侖)(Midazolam) 44 (刪除) 45 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 46 去甲西泮(原氮平)(Nordiazepam) 47 鴉片(Opium) 複方製劑含量每 100 毫升(或 100 公克)0.5 公 克以上【Opium mixed preparations containing opium more than 0.5 gram per 100 milliliters(or 100 grams)】 48 去甲羥安定(歐沙氮平、去甲羥氮平)(Oxazepam) 49 噁唑他( 甲唑侖)(Oxazolam) 50 匹嗎 (苯 唑 )(Pemoline) 51 苯雙甲嗎 (二苯甲嗎 )(Phendimetrazine) 52 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 53 甲基苯乙基胺(二甲苯乙胺)(Phentermine) 54 匹那西泮(丙炔氮平)(Pinazepam) 55 苯甲醇( 苯甲醇)(Pipradrol) 56 普拉西泮(環丙氮平)(Prazepam) 57 丙已君(普西卓林、甲環乙胺)(Propylhexedrine) 58 焦二異丁基酮(焦洛戊酮)(Pyrovalerone) 59 仲丁比妥(Secbutabarbital、Butabarbital) 60 替馬西泮(羥二氮平、甲羥氮平)(Temazepam) 61 四氫西泮(四氫二氮平)(Tetrazepam) 62 乙烯比妥(乙烯丁巴比妥)(Vinylbital) 63 唑匹可隆(Zopiclone) 64 (刪除) 65 佐沛眠(Zolpidem) 66 二氫可待因內服液(含糖漿劑)含量每 100 毫升未滿 1.0 公克之 醫師處方用藥(Physician prescribes Dihydrocodeine oral liqu- id [including syrup] with dihydrocodeine content less than 1 .0 gram per 100 milliliters) 67 莫待芬寧(Modafinil) 68 美妥芬諾(Butorphanol) 69 特拉嗎竇(Tramadol) 修正「毒品先驅原料」部分品項 毒品先驅原料(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並不含其製劑) 1 麻黃 (Ephedrine) 2 麥角新(Ergometrine、Ergonovine) 3 麥角胺 (Ergotamine) 4 麥角酸(Lysergic acid) 5 甲基麻黃 (Methylephedrine) 6 去甲麻黃(新麻黃)(Phenylpropanolamine、Norephedrine) 7 假麻黃 (Pseudoephedrine) 8 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HCl)
  • 第 3 條
    本條例有關法院、檢察官、看守所、監獄之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 官、軍事看守所及軍事監獄之規定亦適用之。
  •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6 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7 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8 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 第 11-1 條
    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 第 12 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3 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14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第 15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 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 金。犯第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七條 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者,依 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四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而予以庇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6 條
    (刪除)
  • 第 17 條
    犯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前段、第六條第一項至 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或第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第 18 條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 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 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 第 19 條
    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項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 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
  • 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 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 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 第 20-1 條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 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 :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 二、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偽造或變造者。 三、原裁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四、參與原裁定之法官,或參與聲請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 已經證明者。 五、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 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六、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三十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 者,自知悉之日起算。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之效力。但原裁定確定 法院認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之 。 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應重新審理,更為裁定。法院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者,不得 更以同一原因,聲請重新審理。 重新審理之聲請,於裁定前得撤回之。撤回重新審理之人,不得更以同一 原因,聲請重新審理。
  • 第 21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 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 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 第 22 條
    (刪除)
  • 第 23 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 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 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 第 23-1 條
    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檢察官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觀 察、勒戒,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為之,並將被告移送該管 法院訊問;被告因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經檢察官予以逮捕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第 23-2 條
    少年經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 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 之裁定者,得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 第 24 條
    (刪除)
  • 第 24-1 條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於受處分人施用毒品罪之追訴權消滅時,不得 執行。
  • 第 25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 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 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 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許可,強制採驗。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 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 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 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前二項人員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 26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間,其所犯他罪之行刑權 時效,停止進行。
  • 第 27 條
    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國防部於 (軍事)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屬醫院 內附設,或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直轄 市或縣 (市) 政府指定之醫院內附設。 受觀察、勒戒人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或收容者,其觀察、勒戒應 於 (軍事) 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 (軍事) 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由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或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指定之醫療 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 第一項受委託醫院附設之勒戒處所,其戒護業務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負責, 所需相關戒護及醫療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項之委託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 第 28 條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 (軍事) 監獄或少 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 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戒治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第 29 條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執行,另以法律定之。
  • 第 30 條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或上開受處分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 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得免予繳納。 前項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 第 30-1 條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 經撤銷確定者,得請求返還原已繳納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費用;尚未 繳納者,不予以繳納。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 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 之規定請求賠償。
  • 第 31 條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 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 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依前二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 32 條
    防制毒品危害有功人員或檢舉人,應予獎勵,防制不力者,應予懲處;其 獎懲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 32-1 條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 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 ,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 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前項毒品、人員及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之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
  • 第 32-2 條
    前條之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所犯罪名。 三、所涉犯罪事實。 四、使用控制下交付調查犯罪之必要性。 五、毒品數量及起迄處所。 六、毒品及犯罪嫌疑人入境航次、時間及方式。 七、毒品及犯罪嫌疑人入境後,防制毒品散逸及犯罪嫌疑人逃逸之監督作 為。 八、偵查犯罪所需期間、方法及其他作為。 九、國際合作情形。
  • 第 33 條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 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 體行之。 前項特定人員之範圍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 33-1 條
    尿液之檢驗,應由下列機關 (構) 為之: 一、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驗及醫療機構。 二、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衛生機關。 三、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憲兵司令部或其他政府機 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 (構) 。 前項第一款檢驗及醫療機構之認可標準、認可與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管理 等事項之辦法;第二款、第三款檢驗機關 (構) 之檢驗設置標準,由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第一項各類機關 (構) 尿液檢驗作業程序,由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 第 34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
  • 第 35 條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繫屬之施用毒品案件,於 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之規定。 二、偵查中之案件,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之。 三、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修正後規 定處理之。 四、審判中之案件,依修正後之規定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者,法院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 護處分之裁定。 前項情形,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 第 36 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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