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 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 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 另以法律定之。
- 第 2-1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應由專責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 一、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二、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三、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 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四、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 五、依法採驗尿液及訪查施用毒品者。 六、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七、其他毒品防制有關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項事宜;必要時,得由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
- 第 27 條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國防部於所屬戒治處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 屬醫院內附設,或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院內附設。 受觀察、勒戒人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或收容者,其觀察、勒戒應 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 戒治處所、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由國防部、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 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 第一項受委託醫院附設之勒戒處所,其戒護業務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負責, 所需相關戒護及醫療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項之委託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 第 28 條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 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 及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戒治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第 36 條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 二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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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41號令修正公布第2、27、28、36條條文;增訂第2-1條條文;除第2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65318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9年11月3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0001764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0年4月26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0002951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0年6月2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00046544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0年9月8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10133408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1年6月29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10053150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1年9月4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33-1條第1項第3款所列屬「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20009235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2年3月8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2條第3項、第11條之1第4項、第18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28條第1項、第33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3項、第34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20054835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2年9月18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27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28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20077449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2年12月3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30017571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3年4月16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3003566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3年7月3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30070285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3年12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