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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警政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411號令修正公布第4、9、3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40013590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4年3月3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40038071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4年8月1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40054557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4年10月29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003329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5年2月3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164749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5年6月8日生效
  •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 第 36 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 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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