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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2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2年7月30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3701號令修正公布第61條條文
  • 第 61 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 所列事項,並簽名交收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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