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11號令修正公布第284-1條條文
  • 第 284-1 條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 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