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8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11條條文
  • 第 311 條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 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