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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51號令修正公布第234、239、348條條文
  • 第 234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 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 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 第 348 條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 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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