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4 條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 ,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 續處罰三次以上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前項罰鍰,由少年法院裁定之。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 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 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