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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0167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隊、所、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園藝科: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新建工程之勘測、規劃及 設計等事項。 二 路燈科:路燈、公園照明與水電設備等新建工程之勘測、規劃、設計 、施工、估驗、計價、驗收作業及結算等事項。 三 工務科:工程發包、簽約與土木、綠化、遊憩設施等工程之施工、估 驗、計價、驗收作業及結算等事項。 四 品管及職安科:土木、綠化、遊憩設施、水電路燈與照明各類工程施 工品質查核管理、工程維護管考、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計畫督導、考 核、訓練、宣導及管理等事項。 五 工程配合科:公園用地之取得,與其產權之變更、移轉、囑託登記暨 建物與地上物、地下物之協調、補償及拆遷等事項。 六 園藝工程隊:綠地、廣場與行道樹之管理及維護施工等事項。 七 路燈工程隊:路燈與照明設施之管理、維護與工程之規劃、設計、施 工、估驗及驗收等事項。 八 園藝管理所:花卉繁殖栽培、花卉展覽、士林官邸與相關園區設施物 及植栽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九 陽明山公園管理所:士林、北投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之管理維護等 事項。 十 青年公園管理所:萬華、中正、大安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之管理維 護等事項。 十一 圓山公園管理所:內湖、松山、中山、大同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 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十二 南港公園管理所:南港、信義、文山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之管理 維護等事項。 十三 花卉試驗中心:觀賞花木之試驗、研究、推廣、病蟲害防治、苗圃 、設施物及植栽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十四 資訊室:資訊作業設計、管理及推廣等事項。 十五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公關、研 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 、副隊長、副主任、正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分析師、副工程司、 設計師、管理師、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員、辦 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為辦理本市公園、綠地、廣場、行道樹綠美化管理維護與整建工程、 花卉繁殖栽培展覽及種源保存推廣維護等業務需要,得設苗圃、分隊,置 主任或分隊長一人,所需人員在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8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10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13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專門委員。 六 副總工程司。 七 科長。 八 隊長。 九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4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工務局備查。
  •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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