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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84445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 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督導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隊、所、中心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園藝科:掌理公園、綠地、行道樹、廣場、兒童遊樂場等新建工程之 勘測、規劃、設計等事項。 二 路燈科:掌理路燈、公園照明及水電設備等新建工程之勘測、規劃、 設計等事項。 三 工務科:掌理土木、綠化、遊憩設施、水電路燈及照明各類工程之發 包、簽約、施工、估驗、計價、驗收作業及結算等事項。 四 工程品管科:掌理土木、綠化、遊憩設施、水電路燈及照明各類工程 施工品質查核管理、工程維護考管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計畫督導、 考核、訓練、宣導及管理等事項。 五 工程配合科:掌理公園用地之取得,及其產權之變更、移轉、囑託登 記暨建物與地上物、地下物之協調、補償與拆遷等事項。    六 園藝工程隊:掌理綠地、廣場及行道樹之管理、維護施工等事項。 七 路燈工程隊:掌理路燈及照明設施之管理、維護施工等事項。 八 園藝管理所:掌理花卉繁殖栽培、花卉展覽、士林官邸及相關園區設 施物、植栽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九 陽明山公園管理所:掌理士林、北投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之管理維 護等事項。 十 青年公園管理所:掌理萬華、中正、大安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之管 理維護等事項。 十一 圓山公園管理所:掌理內湖、松山、中山、大同區公園內設施物及 植栽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十二 南港公園管理所:掌理南港、信義、文山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之 管理維護等事項。 十三 花卉試驗中心:掌理觀賞花木之試驗、研究、推廣、病蟲害防治、 苗圃、設施物及植栽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十四 資訊室:掌理資訊作業設計、管理及推廣等事項。 十五 秘書室:掌理法制、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儲運、 公有財產保管及不屬其他各科、隊、所、中心、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隊長 、副主任、副隊長、秘書、專員、正工程司、副工程司、股長、分析師、 工程員、科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助理工程員、助理管理師、辦 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本處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各單位為執行特殊性質業務得設苗圃、工務所、分隊,置主任或分隊長一 人。其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11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 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專門委員。 六 副總工程司。 七 科長。 八 主任。 九 隊長。 十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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