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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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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683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院置院長,承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副 院長襄理院務。
  • 第 3 條
    本院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社會工作組:掌理院民童各項輔導計畫、督導考核、文教訓練、輔導 就養就業、個案調查、資料建立、公共關係、家屬訪問、異動登記及 院民出入院之審議等事項。 二 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研考、出納、營繕、膳食供應、財務採購 管理暨不屬各組所等事項。
  • 第 4 條
    本院設左列各所: 一 福德敬老所。 二 崇德敬老所。 三 弘德敬老所。 四 中和敬老所。 五 婦女職業輔導所。 六 育幼所。 七 醫療所。 八 老人養護所。
  • 第 5 條
    本院置秘書、組長、所長、專員、社會服務員、輔導員、組員、技術員、 保育員、書記、主治醫師、住院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士長、護士 營養員、護理佐理員。
  • 第 6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立廣慈博愛院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院 長 簡 任
    副 院 長 薦 任
    秘 書 薦 任
    組 長 薦 任
    所 長 薦 任 六 (二) 醫療所及老人養護所所長 各由主治醫師兼任
    專 員 薦 任
    社 會 服 務 員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輔 導 員 委 任 一四 內四人得列薦任 (其中一 人係由本職稱與組員之尾 數各二人合併計給)
    組 員 委 任 內一得列薦任
    技 術 員 委 任
    保 育 員 委 任 一二
    書 記 委 任 一○
    主 治 醫 師 委任或 薦任
    住 院 醫 師 委任或 薦任
    藥 師 委任或 薦任
    醫 事 檢 驗 師 委任或 薦任
    護 士 長 委任或 薦任
    護 士 委 任 一五
    營 養 員 委 任
    護 理 佐 理 員 委任或 僱用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佐 理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人 室 事 主 任 薦 任
    助 理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七職等辦理。
    助 理 員 委 任
    合 計 一○O (二)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10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組長。 五 所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三至五人為顧問。
  • 第 12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社 會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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