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 簡稱民政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課: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規劃,受理私人(團體)設置殯 葬設施之申請及審核等事項。 二、墓政管理課: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管理與使用、墓籍卡 及骨罈(罐)寄奉資料之建立,埋葬許可證之核發,公立公墓內違規 設置墳墓之取締,非公墓地濫葬墳墓拆遷作業之配合、私立公墓、骨 灰(骸)存放設施業務之督導及管理等事項。 三、殯儀管理課:殯葬服務業許可、跨區備查、查核、評鑑及輔導,生前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審核及查核,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 型化契約審核及查核,信託財產管理,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 賣定型化契約審核及查核,殯葬服務消費爭議調解,私立殯儀館、禮 廳及靈堂、火化場業務之督導與管理及殯儀館回饋地方經費等事項。 四、永續殯禮課:減葬、簡葬、低碳生命禮儀及環保葬宣導推廣及執行, 環保葬區維護管理,聯合奠祭之執行,經管用地無權占用之追繳、訂 約及訴訟等事項。 五、總務課: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秘書、課長、館長、課員、技術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為辦理殯儀、火化業務之執行,協助喪家處理殯儀事宜及倡行國民禮 儀範例之葬禮儀式等事項,得設殯儀館,所需員額在本處總員額內調配。
- 第 6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9 條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民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 第 12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館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民政局核定; 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民政局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臺北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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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470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施行日期由臺北市政府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5806號令訂定發布定自113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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