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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70754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殯葬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處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院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課:掌理公立公墓、靈 (納) 骨堂 (塔) 之設置、規劃,受理私 人 (團體) 設置公墓、靈 (納) 骨堂 (塔) 之申請、審核等事項。 二 第二課:掌理公墓、靈 (納) 骨堂 (塔) 等喪葬設施之管理、使用、 墓籍卡及骨罈 (罐) 寄奉資料之建立,埋葬許可證之核發,公立公墓 內違規設置墳墓之取締,非公墓地濫葬墳墓拆遷作業之配合及私立公 墓、靈 (納) 骨堂 (塔) 業務之督導、管理事項。 三 第三課:公立殯儀館、火葬場之規劃、設置、督導、管理,受理私立 殯儀館、火葬場之申請、審核、督導、管理、火葬許可證之核發及葬 儀社輔導事項。 四 第四課:掌理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及不屬其他各課事 項。
  • 第 4 條
    本處設殯儀館,辦理殯儀、火化業務之執行,協助喪家處理殯儀服務事宜 及倡行國民禮儀範例之葬禮儀式等事項,所需員額在本處現有員額內調配 之。
  • 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館長、課員、技術員、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院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館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社 會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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