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民政局局長之命,綜理處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課:公立公墓、靈(納)骨堂(塔)之設置、規劃,受理私 人(團體)設置公墓、靈(納)骨堂(塔)之申請、審核等事項。 二 墓政管理課:公墓、靈(納)骨堂(塔)等喪葬設施之管理、使用、 墓籍卡及骨罈(罐)寄奉資料之建立,埋葬許可證之核發,公立公墓 內違規設置墳墓之取締,非公墓地濫葬墳墓拆遷作業之配合及私立公 墓、靈(納)骨堂(塔)業務之督導、管理事項。 三 殯儀管理課:公立殯儀館、火葬場之規劃、設置、督導、管理,受理 私立殯儀館、火葬場申請、審核、督導、管理、火葬許可證之核發及 葬儀社輔導事項。 四 總務課: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 第 4 條本處設殯儀館,辦理殯儀、火化業務之執行,協助喪家處理殯儀事宜及倡 行國民禮儀範例之葬禮儀式等事項,所需員額在本處現有員額內調配之。
- 第 5 條本處置秘書、課長、館長、課員、技術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秘書。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館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民 政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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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4007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967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