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市得按行政區域設置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本所) ,其機關名稱及轄區 如下: 一、松山地政事務所,管轄松山、信義及南港區。 二、古亭地政事務所,管轄文山及中正 (愛國東、西路以南) 區。 三、建成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同、萬華及中正 (愛國東、西路以北) 區。 四、士林地政事務所,管轄士林及北投區。 五、中山地政事務所,管轄中山及內湖區。 六、大安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安區。
- 第 3 條本所置主任,承地政處處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4 條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登記及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核計 規費等事項。 二、第二課:掌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勘查、複丈 (分割、合併鑑界等) 、地籍圖之保管及謄本之核發等事項。 三、第三課:掌理登簿繕狀、校對、登記簿保管、地籍歸戶、登記簿謄本 核發、縮影、登記申請書檔案管理、地籍倉庫管理、地籍資料統計及 地籍資料電子處理。 四、第四課:掌理文書收發、印信、收取規費庶務及為民服務等事項。
- 第 5 條本所置秘書、課長、專員、技正、管理師、課員、技士、助理管理師、技 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本所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所置人事管理員、課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本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地 政處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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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4004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9016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溯自93年2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