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地政事務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登記課: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登記審核等事項。 二 測量課:土地複丈、建築改良物測量、圖籍資料管理及謄本核發等事 項。 三 地籍資料課:地籍資料登錄校對、書狀管理、謄本核發及地籍倉庫管 理等事項。 四 資訊課:電腦機房、網路、軟硬體規劃與管理、資訊安全管理及地政 資訊業務等事項。 五 行政課:地政規費業務、地政業務諮詢、地政志工管理、文書、檔案 、出納、總務、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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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4004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406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4、13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