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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15674號令修正發布第2、4、10、13條條文、「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編制表」、「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編制表」、「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
  • 第 2 條
    本市得按行政區域設置地政事務所,其機關名稱及轄區如下: 一 松山地政事務所,管轄松山、信義及南港區。 二 古亭地政事務所,管轄文山及中正(愛國東、西路以南)區。 三 建成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同、萬華及中正(愛國東、西路以北)區。 四 士林地政事務所,管轄士林及北投區。 五 中山地政事務所,管轄中山及內湖區。 六 大安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安區。 地政業務以電子作業方式辦理者,不受前項轄區之限制。
  • 第 4 條
    地政事務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登記課: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登記審核等事項。 二 測量課:土地複丈、建築改良物測量、圖籍資料管理及謄本核發等事 項。 三 地籍資料課:地籍資料登錄校對、書狀管理、謄本核發、地籍倉庫管 理、受理實價登錄申報、實價登錄契約查核及其相關事宜等事項。 四 資訊課:電腦機房、網路、軟硬體規劃與管理、資訊安全管理及地政 資訊業務等事項。 五 行政課:地政規費業務、地政業務諮詢、地政志工管理、文書、檔案 、出納、總務、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10 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地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秘書。 二 課長。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年十二月二 十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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