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3554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及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 人員、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遴請市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委員任期 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 第 3 條
    本會掌理業務如下: 一 儒家思想文化及史蹟遺物之編譯出版、推廣行銷、教育體驗、祭典籌 辦、保存、國際交流接待及觀光導覽等事項。 二 文書、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研考及其他事項。
  •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5 條
    本會置編纂、幹事、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
    本會會計與人事管理業務分別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主計處及 人事處派員兼辦之。
  • 第 7 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執行秘書。 二 編纂。
  • 第 8 條
    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 席。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民政局核定 ;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民政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