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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2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32334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民政局局長兼任,委員若干 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社會熱心人士遴請 市長聘兼之,均為無給, 職委員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之。
  • 第 3 條
    本會掌理業務如左: 一、關於孔子學說及儒家思想之宣揚事項。 二、關於孔子及奉祀諸聖賢事蹟、遺物、、蒐集、整理、陳列及學說之編譯事項。 三、關於孔孟學說活動中心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祭典籌辦事項。 五、關於中外尊孔及觀光人士之接待事項。 六、關於孔廟財產之保管及建物之維修事項。 七、關於本會研考、文書、會議、庶務、出納及印信之典守等事項。
  •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5 條
    本會置編纂、幹事、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
    本會會計、人事管理業務由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 第 7 條
    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核定;丙 表由本會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備查。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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