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民政局長兼 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社會熱心人士遴 請 市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委員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之。
- 第 3 條本會掌理業務如左: 一 關於孔子學說及儒家思想之宣揚事項。 二 關於孔子及奉祀諸聖賢事蹟、遺物、蒐集、整理、陳列及學說之編譯 事項。 三 關於孔孟學說活動中心之管理事項。 四 關於祭典籌辦事項。 五 關於中外尊孔及觀光人士之接待事項。 六 關於孔廟財產之保管及建物之維修事項。 七 關於本會研考、文書、會議、庶務、出納及印信之典守等事項。
- 第 4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5 條本會置編纂、幹事、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本會會計、人事管理業務由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 第 7 條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區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編制表 職 稱 官等 員 額 備 考 主任委員 (一) 由民政局長兼任。 委員 (十) ~ (十六) 委員中應由原捐獻人辜、陳 兩家各推一人為當然委員。 執行秘書 薦任 一 編纂 薦任 一 幹事 委任 二 辦事員 委任 一 本職稱於「丁、地方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辦 理。 書記 委任 一 合計 六 (十六) ~ (十七) - 第 9 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核定;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臺北市民政局備查。
- 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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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4006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5327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