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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601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承交通局局長之 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案件管理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收件審查、 入案管理、案件移轉、退件處理、資料管理等有關事項。 二 違規裁罰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處分 執行等有關事項。 三 違規申訴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聲明 異議、訴訟等有關事項。 四 積案催收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逕行裁決、 催收、移送強制執行及債權憑證之管理等有關事項。 五 肇事鑑定課:汽(機)車、駕駛人道路交通事故鑑定等有關事項。 六 資訊室:資訊業務等有關事項。 七 秘書室:研考、文書收發、出納、財產管理、事務管理等及其他不屬 各課、室事務等事項。
  • 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技正、課長、主任、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課員 、稽查、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所長。 二 秘書。
  • 第 10 條
    本所設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二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所長。 二 副所長。 三 秘書。 四 技正。 五 課長。 六 主任。 七 其他經所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 第 11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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