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遊樂服務組:遊樂世界遊樂場地營運、規劃、遊樂器材設備使用維護 及遊客服務等事項。 二 民俗育樂組:昨日世界民俗活動之推展、民俗文物之展示、民俗技藝 之表演指導、推廣及遊客服務等事項。 三 科學育樂組:明日世界科技展示、科學教育之推廣、展覽場所與劇院 之管理及遊客服務等事項。 四 研究推廣組:調查分析、研究發展,社會教育與文化育樂活動之規劃 、推廣工作暨其他有關文化教育資料蒐集及撰擬出版等事項。 五 總務組:文書、出納、財產、印信、票務、庶務、營繕、機電、環境 景觀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編審、護理師、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 第 5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中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教育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之。
- 第 10 條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二週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主任。 二 秘書。 三 組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1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教育局核 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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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15
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253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