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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7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一字第8700033700號函核定修正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婦女之人格尊重,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 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並提供婦女服務諮詢指導工作,特設臺北市婦女權益 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定婦女政策及兩性平等、婦女保護法令。 (二)督促本府各相關局處共同執行婦女政策。 (三)結合政府與民間相關機構,共同推動婦女福利。 (四)提供下列婦女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指導: 1.婦女保護。 2.健康醫療。 3.工作權益。 4.公共事務參與。 5.教育。 6.家庭中兩性平等及家庭教育。 7.原住民婦女權益。 8.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二十五人, 其中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社會局局長。 (二)本府警察局局長。 (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民政局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勞工局局長。 (八)本府新聞處處長。 (九)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專家學者六人。 (十一)婦女團體代表十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之續聘以一屆為原則。 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視同辭職。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處會首長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及 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幹事九人 由本府相關單位承辦業務人員兼任,約聘研究員一人,負責幕僚聯繫作業。
  • 五、本會依任務編設四組。本會委員依其專長參加一組至二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 六、各組每月開會一次,該組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於小組提案 ,應有同組委員一人以上之附署,且應於小組會議三日前提出。經小組討論表決通過後 始得於大會提出。 小組中討論事項以提案方式提大會決議後實施辦理。
  • 七、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 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必要時得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八、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兼任。但得依規定發給交通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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