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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1916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
  • 四、本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會 依工作需要得臨時召開專案會議,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本 府以外委員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視同辭職。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婦女或性別平等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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