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 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社會局、警察局及衛生局代表各一人。 (二)民間團體代表七人。 (三)學者專家五人。 前項第一款之代表,應由各機關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委員任期二年,本府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一任,續 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總數三分之二為原則,遇情況特殊得全部續聘;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四、本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本府委員及民間團體代表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不適用委任 出席規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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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06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366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