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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836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三、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政府秘書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小組各項事務,並 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一人,得由召集人指定臺北市政府技監、參事、顧問、參議若干人及 下列機關遴派相關人員兼任之;下置幹事若干人,綜理本小組各項幕僚事務,得由召集 人指定有關機關遴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二人) (二)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四)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五)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六)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七)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八)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十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十二)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十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十四)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十五)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十六)臺北市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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