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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307836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一人除財政局局長、專家學者四人外 ,餘六人由本府民政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主計處、地政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指派人員兼任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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