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二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除財政局局長、地政局 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ㄧ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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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4304008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