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局為健全採購作業,建立審查制度,提升採購效率,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局依通案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下稱本小組)並視個案需要召開會議,其任務為協助審 查下列事項: (一)採購需求及經費。 (二)招標方式。 (三)決標原則。 (四)採購策略。 (五)招標文件。 (六)爭議處理。 (七)底價審查(預算達公告金額只上者)。 (八)標價偏低情形檢討(預算達新臺幣 500萬元以上者)。 (九)其他與採購有關之必要事頃。
- 三、本小組置委員 9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後勤科科長及法規室主任 兼任當然委員,其餘 6人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中具專業能力者遴選兼任。 本局指派或遴選本小組委員,其不得有之情形及不得遴選為委員之情形,準用採購評選 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之一及第五條規定。
- 四、本小組依個案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 得由召集人或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本小組開會時,視議題需要,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該次辦理採購案之工作小組成員及 承辦人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協助審查;並得通知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 提供意見。
- 五、委員應公正辦理審查。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 六、本小組辦理審查,除底價審查事項由採購單位統一辨理簽核外,其餘審查事項由提出需 求之業務單位視需要辦理簽核後,移由採購單位彙整會議資料及通知小組成員開會、製 作紀錄等後續行政作業。 前項紀錄,應由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全體簽名。
- 七、本小組委員任期 2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峙,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有增減或更換委員需要者,得經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同意後隨時為之。 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或辭職;經發現未依規定 迴避者,應令其迴避或予以解聘。 前項人員,對於依本法規定須保密之事項,從其規定。 於聘派委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列席人員時,應告知其就所審查之採購案不得參加投標、作 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協助投標廠商;其任職之廠商,亦同。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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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10-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北市警後字第10637109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6年12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採購審議小組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採購審查小組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