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1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 ,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 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