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5 條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該管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 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 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 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