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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民政類
殯葬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500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50029707號令發布定自105年4月29日施行
  • 第 8 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 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 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 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兒園。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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