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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警預字第1093000419號函修正第3、8點條文;刪除第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崗亭:指設置於社區之出入口或管制點上,供巡守(管理)員守望或駐留值勤之 處所。 (二)出入口柵欄:指為管制社區人員、車輛之進出而設置於社區出入口之管制設備。 (三)「開放式」社區:指社區有多處出入口可供進出,而社區之道路巷弄非專供社區 所使用者。 (四)「半開放式」社區:指由社區出入口進入社區後,尚有道路可通往社區以外其他 非使用社區道路即無以對外通行之地區者。 (五)「封閉式」社區:指由社區出入口進入社區後,無道路可通往社區以外之地區者 。
  • 八、社區之崗亭及出入口柵欄等設備設置前應檢具申請書,向當地警察分局提出申請,由該 分局會同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建築管理工程處及相關單位現場履勘、審查;經審查如 屬免辦建築執照者,應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之規定 辦理;如屬應取得建築執照者,應依法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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