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為辦理本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 第 2 條里、鄰之編組,除依既有行政區域範圍、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 情況、人口數量影響到行政管理等實際因素編組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人口密集、交通方便地區,每里戶數以一千戶至四千戶為原則,超過 四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鄰之編組,每鄰戶數以一百戶至二百戶為 原則,超過二百戶者,得劃分為二鄰。 二、幅員遼闊、人口分散地區,每里戶數以四百戶至一千戶為原則,超過 一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鄰之編組,每鄰戶數以二十戶至五十戶為 原則,超過五十戶者,得劃分為二鄰。 三、里內已有二千戶以上且正興建大批集合式住宅、公寓、社區,預期二 年內將增加二千戶以上者,得預設里。 原已設置之里、鄰,不符前項規定者,得酌予調整。
- 第 3 條里、鄰區域界線,依下列原則劃分之: 一、路、街、巷、弄、通道、樓層、溝、河川之中心線。 二、山脈之分水線及丘阜之頂點。 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之界線。
- 第 4 條里、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其區域: 一、原有界域爭議不清者。 二、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特殊,影響自治業務推行者。 三、因都市發展需要調整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 第 5 條里之劃分、調整,由區公所擬訂,附圖說三份,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以 下簡稱民政局) 審核後,陳報市政府轉送臺北市議會 (以下簡稱市議會) 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鄰之劃分、調整,由區公所辦理,並報請民政局核定後實施。
- 第 6 條里之區域調整後影響鄰之區域時,其鄰之區域調整,應併里調整案辦理之 。 里、鄰區域調整後,原有之戶籍等文卷簿冊應予改註,其公用財產應一併 移交,並應由民政局通知有關機關。
- 第 7 條區之區域界線劃分及調整,準用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區之劃分、調整由民政局擬訂,檢附圖說陳報市政府轉送市議會審議通過 後,送請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 第 8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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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4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4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120335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各區里區域劃分及編組辦法;新名稱: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