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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2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82)府民一字第82099906號函修正發布
  • 一、目的:實踐政治革新,授權以強化區公所權責,而利提高行政效率,加速市政建設及增 進便民服務效能。
  • 二、授權原則: (一)市政府各局處辦理之業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授權區公所辦理。 1.屬於一區區域性業務又與區公所職掌關係密切者。 2.由區公所辦理較能收到便民效果者。 3.由區公所辦理較能執行徹底者。 4.由區公所辦理較能收到普遍深入之效果者。 5.由區公所辦理聯繫或督導較為方便者。 6.市民申請案件,須經區公所轉報市政府核辦,而市政府審核資料係依依區公所提 供之事項,授權由區公所逕行辦理。 (二)各項授權業務經費,除各局處因應統盤策劃所需作業經費外均改列區公所預算內 支應。
  • 三、授權項目: (如附表)
  • 四、作業程序 (一)本案授權項目自本 (六十二) 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嗣後得隨時再增加授權項目 。 (二)主管局處應將各授權項目辦理要領及有關法令等送民政局彙編工作手冊(或須知 )轉交區公所知照。 (三)六十三年度主管局處所編經費預算,應按區核配撥交區公所支應。 (四)區公所仍就現有員額中調配辦理各項授權業務。 (五)本府於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檢討授權項目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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