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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民區字第105335419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六、各區市容會報之執行情形,應按月彙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並由民政局列管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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