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四目之經費請撥及辦理 程序: (一)各區公所於年度開始時,通知各里辦公處擬具執行計畫表向區 公所申請辦理,該執行計畫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 (二)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計畫,核定經費額度後,通知里辦公 處開具領款收據送區公所,憑以核撥經費。 (三)各里辦公處需向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申請專戶存管該項經費。 (四)里辦公處依計畫項目及進度辦理;各項工程及設施施工前、中 及施工後均應拍照存證。 (五)里辦公處執行計畫,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里辦公處付款時應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以辦理核銷。 (七)前款發票或收據應記明事項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五點及第六 點規定辦理。 (八)購置設備屬財產或物品者,應為財產或物品增加之登記,卸任 時並列入移交。 第三點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經費請撥及核銷,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各區公所於年度開始時,通知里辦公處擬具執行計畫向區公所 申請經費。 (二)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計畫,審核通過並核定經費額度後, 通知里辦公處開具領款收據送區公所,憑以核撥經費。 (三)里辦公處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二個月內,彙整所有原始憑證正 本,報區公所辦理核銷事宜。如有第三點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一 目之經費支出者,應檢附印領清冊正本報區公所辦理核銷事宜 。 會計年度終了後,里辦公處應填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 區公所備查,並應同時張貼於里辦公處門首及里公布欄公告周知,如 有節餘款應繳回區公所;專戶孳息於里長任期屆滿、辭職、去職、死 亡或解除職務時繳回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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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民治字第1106004455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