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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民二字第098304445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三、本要點建設服務經費辦理項目如下: (一)防火巷之整頓清理: 1.髒亂(垃圾)清理。 2.鋪面維修。 3.環境清潔(消毒)維護及綠、美化(材料、花材、肥料、工資)。 4.其他有關整頓工作用途。 (二)其他里內公共區域認養之必要支出。 (三)守望相助工作: 1.守望相助隊裝備(服裝、哨子、警棍、電擊棒、指揮棒、充電式照明燈、巡邏  箱、緊急救護服務鈴)。 2.腳踏車購置、維修零件或耗材更換。 3.守望相助隊機車(自備)油料補貼。 4.感應器裝設、維修零件或耗材更換。 5.監視系統維修零件或耗材更換。 6.守望相助工作相關之隊員參訪及研習活動。 7.守望相助隊點心費。 8.其他有關裝備、設施〈滅火器、消耗品等〉之購置、維修。 (四)鄰里公園之清潔維護: 1.清潔、打掃各項用具之購置。 2.澆灌設施設置維護及水費。 3.其他經區公所核可之公園維護服務用途。 (五)活動中心、里民活動場所各項設施之購置及維修;里民活動場所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里內巷弄簡易照明設施: 1.簡易照明設施、太陽能燈之設置。 2.燈管及零件損壞維修。 3.燈柱傾斜、燈罩脫落及燈罩清洗。 4.油漆粉刷保養維護。 5.其他有關照明維修配備、零件。 (七)巷道或水溝之維修: 1.水溝、溝渠淤積阻塞之清理、疏濬工作。 2.枯木危樹處理。 3.巷道車輛、行人安全警示輔助設施。 4.其他有關巷道、水溝維修所需之材料、器具、工資等工作用途。 (八)里鄰資訊電腦化相關設備之設置、升級及維修零件耗材等。 (九)里辦公處辦公機具、為民服務設施之購置(或租用)及維修。 (十)里內防疫、保健、防災、救災器材之購置(或租用)及其他小型零星工程或公共 設施: 1.防疫、保健器材(血壓測量機、水銀溫度計、卡式量體溫計,額溫片等)。 2.防災、救災器材(抽水機、發電機及輪架、輸送水管及接頭、鏟裝機、緊急照 明燈、喊話器、梯、鍬、剷、耙等)之租用、備置、配備零件或維修。 3.其他小型零星工程或公共設施。 (十一)辦理節慶、公益、環保等相關活動。 (十二)志工相關費用: 1.餐點及交通補貼代金。 2.物品及材料費。 3.保險費。 4.研習及參訪費。 前項第十二款所稱志工,係指里鄰幹部、熱心人士及對里鄰提出志願服務者。 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一目之補助費用,每人每次以支領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總額度,不得超過本項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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