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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民治字第105308920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四目之經費請撥及辦理程序: (一)各區公所於年度開始時,通知各里辦公處擬具執行計畫表向區公所申請辦理,該 執行計畫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 (二)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計畫,核定經費額度後,通知里辦公處開具領款收據送 區公所,憑以核撥經費。 (三)各里辦公處需向本府公庫申請專戶存管該項經費。 (四)里辦公處依計畫項目及進度辦理;各項工程及設施施工前、中及施工後均應拍照 存證。 (五)里辦公處執行計畫,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里辦公處付款時應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以辦理核銷。 (七)前款發票或收據應記明事項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 (八)購置設備屬財產或物品者,應為財產或物品增加之登記,卸任時並列入移交。 第三點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經費請撥及核銷,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區公所於年度開始時,通知里辦公處擬具執行計畫向區公所申請經費。 (二)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計畫,審核通過並核定經費額度後,通知里辦公處開具 領款收據送區公所,憑以核撥經費。 (三)里辦公處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二個月內,彙整所有原始憑證正本,報區公所辦理 核銷事宜。如有第三點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一目之經費支出者,應檢附印領清冊正 本報區公所辦理核銷事宜。 會計年度終了後,里辦公處應填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區公所備查,並應 同時張貼於里辦公處門首及里公布欄公告周知,如有節餘款及專戶孳息應繳回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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